《阜阳市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通知

生成日期: 2018-03-28 16:56    发文日期: 2018-03-28 16:56

阜阳市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城乡建设基本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函〔2017〕2853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33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8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视情况分批下达,首批下达11730户,其中,颍州区350户,颍泉区200户,颍东区200户,界首市1050户,太和县2000户,临泉县1970户,阜南县1460户,颍上县4500户。

如省住建厅下达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调整,按省住建厅下达任务执行。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同时,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户在全年任务中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加大对沿淮行蓄洪区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资金采取分类补助,标准为: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国家扶贫开发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户均补助3000元;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县(市)、区承担,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地要筹措资金,积极实施其他贫困农户危房改造。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要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地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二)完成时限

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农村危房改造。

四、管理要求

(一)落实危房改造认定审核程序

  1. 精准确定对象。各地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危房改造的重点,放在农村危房改造重点位置。要优先安排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房改造。
  2. 规范认定程序。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实行留痕管理,强化责任落实。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乡镇政府要督促危房改造农户与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危房改造合同或协议。
  3. 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审核后资料分别报送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和扶贫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和扶贫办批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县级扶贫办提供的信息作为依据,低保户、五保户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作为依据,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家庭成员中持有的《残疾人证》和县级残联提供的信息作为依据。

(二)加强农村危房建设管理

  1. 提升房屋功能。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住建部规定的面积标准要求,推广采取加固方式改造危房。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各地要积极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不能只建房屋壳子,还要保障改厕、改厨、通风、保温等基本居住功能,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不断提高改造后农房的适应性。农村危房改造要与农村环境“三大革命”相结合,凡纳入今年农村危房改造户,要实施农村改厕。
  2. 签订危房改造合同或协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乡镇政府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改造合同或协议应包括危房改造类型(C级或D级)、改造方式(重建或修缮)、改造面积、承诺完工时间、补助标准、双方违约责任等。乡镇政府要组织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与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工作,施工合同包括按施工设计施工、承诺施工用料、承诺完工时间、双方违约责任等。
  3. 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地要根据美丽乡村规划,合理规划选址。新建农房要选择地形开阔平坦、地基稳定密实的地段,不得在易受地质灾害侵袭的区域建房。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体现地域特点,突出乡村特色,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建筑风貌,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实施农房风貌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把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要做到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在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时,技术人员要现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要规范施工队伍,危房改造要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对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或违规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要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结束后要按照基本建设条件逐户逐项检查,不合格的要整改达标。

  1. 强化农房建设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115号),以及《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建村〔2015〕64号)等有关规定。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计常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1. 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危房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完成、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等。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复查。要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实行农户现场核查制度,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制度,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按规定予以激励支持。
  2. 探索工程项目监理新模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新模式,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确定监理单位,从危房鉴定、改造过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工程质量的各个环节,对当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全过程控制。

(三)强化档案信息系统管理

要健全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帐,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帮扶改造。要把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及时准确将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改造的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有关部门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按工程实施时间节点,适时上传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3张农房照片。县级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定期组织抽验核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要符合《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危房鉴定、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竣工验收等材料。

(四)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 加强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控制执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地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2. 及时支付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1. 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或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危房改造等资金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创新工作机制

  1.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户的倾斜支持。
  2. 推广低成本改造方式。引导农户优先选择加固方式改造危房。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调动农户积极性,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方式降低改造成本。
  3. 加大对特困户支持。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动协调组织主要建材的采购与运输,降低特困户改造成本。向农户推荐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并指导双方签订协议。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六)加强工作调度

  1. 健全“月点评、季通报”制度。各地要健全统计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危房改造计划落实、实施进度、监督管理等情况,每月5日前对各乡镇上月份的工作进度、成效和问题进行点评。要健全调度制度,实施台账管理、节点管控,及时查摆政策执行、资金保障、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集中力量实施靶向治疗、高效攻克,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予以通报。
  2. 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进度,只统计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及时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